聘用非法勞工 餐廳僱主被判監2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8/02 16:43
最後更新: 2016/08/02 16:43
入境處調查人員在今年3月17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觀塘一間餐廳內截獲一名持有由入境處簽發、俗稱「行街紙」的越南籍男子,他因從事洗碗工作而被捕,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他於3月19日被控在香港受遣送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被判監禁15個月;而該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則在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判監禁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2004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